2025年8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越城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25年10月20日[含20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10月208日(星期二)下午16时召开,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管理人。
本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以上文件各申报人可点击下载,申报人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前务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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